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,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深入分 析精选个股,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,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。
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拥有非常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,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(包括主板、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、 存托凭证)、港股通标的股票、债券(包括国债、地方政府债、金融债、企 业债、公司债、政府支持债券、政府支持机构债、次级债、可转换债券、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、央行票据、中期票据、短期融资券、超短期融资券、 可交换债券)、资产支持证券、债券回购、货币市场工具、银行存款(包括 定期存款、协议存款、通知存款等)、同业存单、股指期货、国债期货、股 票期权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别的金融工具(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)。 本基金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,从其规定。 如法律和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,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,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。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:股票资产(含存托凭证)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
40%-90%(其中,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%-50%);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、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,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%,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、存出保证金、 应收申购款等。 如果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,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,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。
在大类资产配置上,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经济、市场与政策等多 方面因素,对股票、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动态跟踪,在严 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,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配置比例。 在股票投资方面,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专业的研究力量,主要采用自 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,在优选行业的基础上精选基本面良好、竞争优势 明显且估值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。在债券投资方面,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 为主线,结合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实施债券组合管理:对于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特殊品种,将根据其债性和股性特征采取相应的投 资策略;对于资产支持证券,本基金将综合评估其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。 此外,本基金还会运用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、存托凭证投资策略、股 指期货投资策略、国债期货投资策略、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和参与融资业务 策略等。
沪深300指数收益率*50%+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(人民币)收益率*10%+中债 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*40%
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,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,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。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,还可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。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,除了需要承担与境 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,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、投资标的、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。
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(但 法律和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)、会计师 费、律师费、诉讼费、仲裁费,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,基金的证券、期货、股票期权等交易、 结算费用,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,基金相关账户 的开户和维护费用,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 生的各项费用。
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:政策风险、经济周期风险、利率风险、上市公司经营风险、信用风险、购买力风险、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、再投资风险、波动性风险、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“买者自负”原则,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,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,由投资者自行负责。
1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,股票资产(含存托凭证)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%-90%(其中,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%-50%)。内地股票市场、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,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一定的影响。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,加强对市场、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,持续优化组合配置,以控制特定风险。
1)本基金将通过“港股通”投资于香港市场,在市场进入、投资额度、可投资对象、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,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,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,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。
2)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,此外,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: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(香港市场实行T+0回转交易,且证券交易价格无涨跌幅上下限)、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、临时停市、交易机制、汇率风险、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等。
基金合同生效后,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,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,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。因而,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。
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,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,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。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、诚实信用、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,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,也不保证最低收益。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,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。
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,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,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,仲裁地点为上海市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。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,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。
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出现重大变更的,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,别的信息发生变更的,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。因此,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真实的情况有几率存在一定的滞后,如需及时、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,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、定期公告等披露文件。